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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认监委第12号公告
规则》第13条的要求。 47.10 整车稳定性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3.8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 全规则》第10条的要求; 随车起重运输车的静稳定性载荷值应不小于1.25PQ+0.1F (PQ—最大起升质量,F—是折算至臂架头部或小臂头部的 主要臂架和小臂的质量引起的载荷)。 47.11 液压系统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6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 规则》第8条的要求。 47.12 吊钩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5.2条的要求。 47.13 钢丝绳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5.3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 全规则》第6条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汽车的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不得出现乱绳现象,起升时不应打结、打扭。 47.14 上车制动器 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汽车的起升、回转机构均应安装制动器,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5。 47.15 起升、变幅、伸缩、回转机构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5.5~5.8条的要求。 47.16 压力表 应安装压力表的专用汽车,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5级。 47.17 结构强度 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4.3条的要求;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在各级臂段起吊1.25倍的额定载荷 时,其主要结构件的应力值应小于许用应力值。 47.18 上车操纵室 汽车起重机的上车操纵室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4.3条的要求。
附件4: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 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 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 括产品设计、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受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确保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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